47 法院人員到甲之房屋依法查封不動產後離去,甲將查封標示損壞除去,構成何罪?
(A)意圖損害債權,而隱匿財產罪
(B)詐術致人損害財產罪
(C)妨害公務罪
(D)損壞除去查封標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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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21), C(499), D(4654), E(0) #2455782

詳解 (共 4 筆)

#4285505
刑法139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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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2587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損壞、除去或污衊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註:例如予以遮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是故,假扣押所為之查封封條不能隨意損壞或除去或予以遮掩,否則將觸犯前述刑法規定。實務上,債務人若不想讓封條貼在明顯處,則必須於法院查封時在場並適當表示意見,一般情況則法院多會參酌意見而將封條貼在較不明顯處。如果法院查封時,因債務人不在場而將封條貼在門口,則事後債務人不得擅自將封條撕下、移去他處或予以遮掩。  

1.法院人員依職務查封時,甲多有阻礙----刑法135妨害公務罪(待指證)

2.法院人員查封後,甲撕下後繼續使用----刑法139妨害公務罪之損壞除去查封標示罪(待指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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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2567

刑法第 139 條規定,「損害、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下列關於刑法第 139 條之敘述,何者正確?
(A)道路禁止停車之標線,可以將之解釋為刑法第 139 條所謂之封印標示,因此無故除去或污損道路 禁止停車之標線,可依刑法第 139 條加以處罰
(B)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一時氣憤將公務員所查封之標示撕毀,由於不發生損害財產之可能, 只能依妨害國家公權力行使之情狀,論以刑法第 139 條妨害封印、查封標示罪
(C)刑法第 139 條所謂之封印或查封標示,不限於已經在查封物上實施封禁者,只要是公務員所執掌 之封條,皆可解釋為刑法第 139 條之行為客體
(D)刑法第 139 條所處罰的行為,不以行為人具有特別不法意圖為必要,為了充分保全國家法益,維 護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只要行為人客觀上有損害、除去或污穢封印或查封之標示,即使行為人非 出於故意,亦成立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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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1.刑法第 139 條 (污損封印、查封標示及違背其效力罪)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者,亦同。」;第三項:「犯前二項之,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題目:法院人員到甲之房屋依法查封不動產後離去,甲將查封標示損壞除去,構成何罪? (A)意圖損害債權,而隱匿財產罪 (B)詐術致人損害財產罪 (C)妨害公務罪 (D)損壞除去查封標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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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39 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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