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警員甲明知 A 於其轄區內經營遊藝場,並有與顧客對賭之賭博行為,某日得知上級指派任務將於當日晚上 至 A 之遊藝場臨檢,於是透過其女友乙將上開勤務訊息轉知 A,使 A 得以逃避查緝。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甲、乙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B)甲不成立犯罪,乙成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C)甲成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乙不成立犯罪
(D)甲、乙均成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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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51), C(258), D(2043), E(0) #3295372
統計: A(37), B(51), C(258), D(2043), E(0) #3295372
詳解 (共 2 筆)
#6202914
刑法
1.§31(純正身分犯,構成身分)Ⅰ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2.§132(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題中警員甲因為公務人員身分成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透過其女友乙轉達將於某日至 A經營之遊藝場臨檢)(§132),乙因共同實行犯罪,雖非公務員,仍成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之共同正犯(§31)。例如陳水扁與吳淑珍均因貪汙案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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