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關於加重結果犯之敘述,何者正確?
(A)加重結果犯是不作為犯的其中一種
(B)傷害致死不是加重結果犯
(C)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D)加重結果犯之成立採無過失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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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94), C(1681), D(296), E(0) #3295373
統計: A(162), B(94), C(1681), D(296), E(0) #3295373
詳解 (共 5 筆)
#6280403
刑法§17: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白話解析:
白話解析:
加重結果犯 = 1行為中包含 故意犯+過失犯
舉例:傷害(故意)致死(過失結果)罪
參照法條§277條第2項:
1.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舉例:傷害(故意)致死(過失結果)罪
參照法條§277條第2項:
1.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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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小補充:
結合犯:一行為包含(故意+故意)
舉例:強盜罪+強制性交者
參照§332條第2項
1.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2.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1.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2.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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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來源From郭羿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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