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罰鍰裁定之證人,不得提起抗告
(B)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聲請人不得提起抗告
(C)關於准予羈押之裁定,被告得提起抗告,但已執行終結者,不得提起抗告
(D)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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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73), C(106), D(1175), E(0) #1234669
統計: A(18), B(73), C(106), D(1175), E(0) #1234669
詳解 (共 1 筆)
#3551787
(A)受罰鍰裁定之證人,不得提起抗告(X;得抗告)
(B)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聲請人不得提起抗告(X;得抗告)
(C)關於准予羈押之裁定,被告得提起抗告,但已執行終結者,不得提起抗告(X;得抗告)
(D)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提起抗告(O)
刑事訴訟法 第 178 條 (證人之到場義務及制裁)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 23 條 (聲請迴避-裁定駁回之救濟)
聲請推事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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