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以下何者不是國民教育法的規範內容:
(A)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
(B)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
(C)國民 小學及中學應辦理學生營養午餐
(D)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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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488), C(1192), D(197), E(0) #1030628

詳解 (共 5 筆)

#1366737

學校衛生法 (104.12.30修正)

第 23-2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會,負責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其組成、評選、供應及迴避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其成員組成,現任家長應占四分之一以上
主管機關應補助國民中小學設置廚房,並因應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並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協助在地食材供應事宜。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另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稽查學校午餐辦理情形並派員訪視;其稽查項目、校數等執行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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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145
國民教育法第12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學校規模較
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教育
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
,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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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148
第 5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 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國民中學另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 ( 市) 政府定之。
第 5-1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 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 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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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014
公布的答案已改為(c)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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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642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C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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