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行政機關曉諭當事人提出證據以證明其營業情況,俾便核發證明,係屬於:
(A) 行政處分
(B) 行政指導
(C) 觀念通知
(D) 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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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5), B(239), C(951), D(24), E(0) #199760
統計: A(335), B(239), C(951), D(24), E(0) #199760
詳解 (共 6 筆)
#1435859
題目在騙人,其實只要看"行政機關曉諭當事人提出證據以證明其營業情況" 這句話就好,這句話只是單純的觀念通知,並沒有產生任何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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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1662
可以參照行政法院53年判字第230號判決
行政程序中除了採職權調查主義,但也可以要求當事人協力
在法有明文規定時,當事人有說明、提出文書或其他書面的義務
此協力通常為「行政法負擔」,不履行當然需承受不利益,但並不負有應作成可強制執行之行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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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864
翻譯一下題目: 行政機關通知當事人需要提出證據,才會核發給當事人證明。
應該很明顯重點是放在"通知當事人提出證據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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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2338
那請問一下行政處分的回覆算是觀念通知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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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787
"核發"證明,不是行政處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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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456
不太懂 是只有核定 准否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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