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依法令應以甄選或競爭方式決定契約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於締結該行政契約前,應事先公告並給予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否則該契約即屬有瑕疵,其效力為:
(A) 當事人一方得解除契約
(B) 當事人一方得撤銷契約
(C) 無效
(D) 不影響契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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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4), B(479), C(3159), D(270), E(0) #199769

詳解 (共 7 筆)

#653478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行政程序法第138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行政程序法第141條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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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593

行政程序法143條規定:(行政契約)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結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行政程序法158條規定:(法規命令)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這兩條都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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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732
行政程序法第138條和第1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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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9009
有瑕疵之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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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653
想成行政契約就是固定講好的 有問題原則上契約就掰
例外情況就是 相對方同意契約仍成立 
那麼本來該掰的契約之其他部分才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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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504

行政契約是只要有瑕疵就全部無效 可以這麼說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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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426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
(共 1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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