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身心障礙之適齡學童,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惟最長以幾年為限?
(A) 1年
(B) 2年
(C) 3年
(D) 5年。
統計: A(1862), B(963), C(78), D(11), E(0) #23554
詳解 (共 10 筆)
鑑輔會核准延長修業年限者,其安置以原就讀年級為原則 ,每次核定最長為一年。但總延長年限以不超過二年為原則。
至於暫緩入學
依據強迫入學條例(92/1/15修訂)第13條規定: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暫緩入學一年!
延長就讀兩年。
◎強迫入學條例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第13條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
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民國103年04月14 日 修正)
第8條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
第5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向學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前項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
二、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
三、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四、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五、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方式,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方式,經報鑑輔會審議通過及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事情是這樣的....
最佳解那句話已經廢除了,它來自《臺中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第7條,在民國99年廢除。
現在,可以在《特殊教育法》第12條看到:
特殊教育學生得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可以在《強迫入學條例》第13條看到: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可以在《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8條看到: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
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
(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
但是延長修業年限在新修訂的特教法中沒有明定是幾年?這樣要怎麼選答案!
一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