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何者,無權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A)管轄法院之檢察官(B)受..-阿摩線上測驗
7F 龜龜 高一上 (2012/08/10)
刑訴法第 428 條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但<自訴人>請再審者,以有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限。 <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為前項之聲請。 刑訴法第 422 條 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 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刑訴法第 420 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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