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若以「損害發生時」起算為五年
(B)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若以「知有損害時」起算為二年,所謂「知有損害時」僅指被害人知有損害之情事,不以被害人知悉國家賠償之原因事實為要件
(C)行政機關給付國家賠償後對於公務員之求償權,僅限於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
(D)行政機關對於公務員行使求償權時不必然為全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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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825), C(113), D(254), E(0) #378208

詳解 (共 3 筆)

#494022
所謂「知有損害」,非僅指單純知有損害而言,尚應包括知有國家賠償責任行為存在(參照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1982號民事判決);而所謂「損害發生時起」,係指知有發生損害之違法行為而言,不以知悉加害公務員之姓名為必要。至於公務員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究為適法行為或違法行為,尚在行政救濟爭訟中者,似應自行政爭訟確定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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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798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 因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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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2693
依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1項規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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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13354
未解鎖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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