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第 3 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幾日發生效力?
(A)自寄存當日
(B)3日
(C)5日
(D)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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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1), B(866), C(229), D(3828), E(0) #434884
統計: A(1571), B(866), C(229), D(3828), E(0) #434884
詳解 (共 10 筆)
#1328152
行政訴訟法第73條:送10日 (寄存機關保存3個月)
v.s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送10日 (寄存機關保存2個月)
行政程序法第74條:送達警察機關即生效(沒有送10日) (寄存機關保存3個月)
陳治宇老師上課有強調過這三個比較,送10日對人民有利,也比較合理,行政程序法落伍、落伍、落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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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423
筆記:10F 感謝~
行政程序法是只有
寄存機關應保存三個月
行政訟訟法是
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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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8005
補充
訴願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
訴願文書之送達準用行政訴訟法
因此,訴願文書經十日發生效力,寄存機關保存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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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478
簡單答案版: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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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2446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
,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
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務機構
。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或機構應保存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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