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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26564 | 科目:五等◆法院組織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26564

年份:114年

科目:五等◆法院組織法大意

48 某案件合議庭開庭時,原告律師刻意發言攻擊被告,審判長加以警告。之後被告律師進行陳述時,因發言較久,被陪席法官打斷並加以責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保障被告訴訟權,法官應讓被告律師能充分發言辯護
(B)基於維護法院開庭秩序的需要,法官可以責罵被告的律師
(C)基於對律師之尊重,審判長不應該針對原告律師加以警告
(D)基於準時結束庭期的需求,審判長才可以責罵被告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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