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之規定,有關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多少年?
(A)最長不得逾一年
(B)最長不得逾二年
(C)最長不得逾三年
(D)最長不得逾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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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9), B(1968), C(1802), D(77), E(0) #1871604
統計: A(419), B(1968), C(1802), D(77), E(0) #1871604
詳解 (共 8 筆)
#3005779
《勞基法》第9之一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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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7185
常聽到許多勞工,在到職時或離職後,被要求簽下一紙契約,約束勞工在離職之後不能從事在原公司相似的工作,或甚至不得在相同產業任職,如果勞資雙方有這樣的約定,我們統稱為「競業禁止條款」,這樣的條款主要是為保護各個事業單位之營業秘密與其他合法之利益,並限制勞工於離職後一段時間內,不得在一定之區域從事與原僱主相同或類似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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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1619
競業條款,又稱「同行競業條款」或「競業禁止條款」,為僱主與受僱的員工之間所訂的一種勞動契約,其內容通常規定:勞動契約終止後的一段特定期間之內,受僱者不得在相同產業中從事競爭行為,以保障先前僱主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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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公務員的旋轉門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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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4263
48 依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之規定,有關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多少年?
(A)最長不得逾一年
(B)最長不得逾二年
(C)最長不得逾三年
(D)最長不得逾四年.
第九條 之一 (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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