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懲戒法院如認為被付懲戒人無懲戒之必要,則應為下列何種判決?
(A)無罪
(B)免議
(C)不受理
(D)不受懲戒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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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07), C(65), D(246), E(0) #3049217

詳解 (共 4 筆)

#5710447
懲戒法第 55 條
被付懲戒人有第二條情事之一,並有懲戒必要者,應為懲戒處分之判決;其無第二條情事或無懲戒必要者,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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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5766
公務員懲戒法 第 55 條被付懲戒人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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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6143
公務員懲戒法(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55 條
被付懲戒人有第二條情事之一,並有懲戒必要者,應為懲戒處分之判決;其無第二條情事或無懲戒必要者,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

第 56 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
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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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8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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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11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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