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公務人員對配偶與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公職候選人,允許下列何項行為?
(A)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與具名廣告
(B)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廣告
(C)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名廣告
(D)得主持競選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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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47), C(269), D(76), E(0) #3049219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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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9 條公務人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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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名廣告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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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9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D)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C)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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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11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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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9 條 1.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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