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張君為境內居住者,111 年度有關境內外所得以及捐贈資料如下,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何者應計入 張君之基本所得額之項目?
(A)投資海外基金當年度獲配股利所得 90 萬元
(B)投資境內非新創未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所得 100 萬元
(C)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94 年買入),死亡保險給付 3,000 萬元
(D)捐贈私立學校基金會已申報之現金捐贈扣除額 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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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369), C(62), D(46), E(0) #304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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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6472
9 張君為境內居住者,111 年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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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318

(A) 投資海外基金當年度獲配股利所得 90 萬元
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否。
原因:海外所得的全年合計數未達 100 萬元(此處僅 90 萬),依規定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
(C)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94 年買入),死亡保險給付 3,000 萬元
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否。
原因:雖然此類保險給付原則上要計入基本所得額,但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有 3,330 萬元的免稅額度。此處 3,000 萬元未超過免稅額,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
(D) 捐贈私立學校基金會已申報之現金捐贈扣除額 20 萬元
應計入基本所得額:否。
原因:依規定,需調整回基本所得額的是非現金捐贈的部分(例如:土地、股票捐贈給私校,其成本與市值差額);現金捐贈的部分,無論是捐給公立學校、私立學校或一般機關團體,都不需調整回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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