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依據教育部頒布之「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七條的規定,國民小學身心
障礙特殊班級的人數以不超過幾個人為原則?
(A)10個人;
(B)11個人;
(C)12個
人;
(D)15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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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5), B(64), C(588), D(304), E(0) #28529
統計: A(1075), B(64), C(588), D(304), E(0) #28529
詳解 (共 10 筆)
#39748
第七條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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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33
感謝樓上大大...
學前:8 國小:10 國中:12 高中: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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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4
法規已修正!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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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797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第 6 條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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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26
特教學生數:學前8、小學10、國中12、高中15。資優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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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7
法規已修正,請修改答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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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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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5130
8 10 12 15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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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71
特教學生數:學前8、小學10、國中12、高中15。資優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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