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教育部頒布之「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七條的規定,國民小學身心障礙特殊班級的人數以不超過幾個人為原則?
(A)9個人
(B)10個人
(C)11個人
(D)12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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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4), B(2174), C(45), D(440), E(0) #24794
統計: A(184), B(2174), C(45), D(440), E(0) #24794
詳解 (共 10 筆)
#130471
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99
2
#296200
學前:8
國小:10
國中:12
高中職:15
49
2
#407320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1 年5 月31 日
臺參字第1010093610C 號
修正「 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並將名稱修正為「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附修正「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
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 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 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 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 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40
0
#198103
高中15人
14
0
#2719
第七條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第一項修正規定,
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12
0
#2847
應該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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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0
答案應修正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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