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教育部頒布之「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七條的規定,國民小學身心障礙特殊班級的人數以不超過幾個人為原則?
(A)9個人
(B)10個人
(C)11個人
(D)12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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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4), B(2174), C(45), D(440), E(0) #24794

詳解 (共 10 筆)

#130471
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99
2
#296200


學前:8

國小:10

國中:12

高中職:15

49
2
#407320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1 年5 月31 日
臺參字第1010093610C 號
修正「 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並將名稱修正為「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附修正「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
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 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 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 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 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40
0
#198103
高中15
14
0
#2719
第七條 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第一項修正規定, 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12
0
#2815992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
(共 47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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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922
原本答案為D,修正為B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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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0761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
(共 16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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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7
應該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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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0
答案應修正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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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829086
未解鎖
最新法規~ 第 六 條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
(共 13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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