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對於危險物之扣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扣留之目的在於沒入危險物
(B)如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
(C)扣留期間為六個月
(D)扣留期間不得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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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4), B(863), C(156), D(28), E(0) #313322
統計: A(334), B(863), C(156), D(28), E(0) #313322
詳解 (共 7 筆)
#2234928
選項A.扣留物之目的在於預防危害;選項B.扣留物如為查禁物,依法沒入,如為違禁物,則依法沒收;選項C.扣留期間不得逾30日。;選項D.必要時得延長,但不得逾越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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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5884
(A)扣留之目的在於沒入危險物 為預防危害
(B)如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
(C)扣留期間為六個月 原則30天可延長至60天
(D)扣留期間不得延長。 原則30天可延長至60天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reponse.php?id=37788036&dostatus=&noslave=1&exp=1440#ixzz5H58WfC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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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452
選項不清。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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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9058
警職法一樣是30+2個月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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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1377
六個月是警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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