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選舉權資格之取得,以在選舉區內繼續居住4 個月以上為要件,應以何者來認定此居住事實?
(A)戶籍登記
(B)租屋契約
(C)房屋所有權狀
(D)警察實際查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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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30), B(68), C(21), D(78), E(0) #133661

詳解 (共 3 筆)

#517973
第 4 條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 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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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61
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
區之選舉人。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
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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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972
第 14 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第 15 條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 舉區之選舉人。 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 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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