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所謂「注意力不足過動兒童」(ADHD) 於新修訂特教法規中列於何類?
(A)學習障礙
(B)智能障礙
(C)情緒行為障礙
(D)其他顯著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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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1), B(12), C(4988), D(525), E(0) #91794
統計: A(601), B(12), C(4988), D(525), E(0) #91794
詳解 (共 10 筆)
#608927
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
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
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
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
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
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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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47
所謂的注意力缺失與過動障礙( Attention Deficit / Hyperactivity Disorder , ADHD ),在兒童期最常出現。而以注意力無法持續的集中、過度的活動力、及衝動性為特徵。
ADHD 又分為:
◎ 複合型:同時有注意力不集中、過動、衝動的症狀
◎ 注意力缺失型 (ADD) :只有注意力不集中的症狀
◎ 過動/衝動型:只有過動和衝動的症狀
ADHD 又分為:
◎ 複合型:同時有注意力不集中、過動、衝動的症狀
◎ 注意力缺失型 (ADD) :只有注意力不集中的症狀
◎ 過動/衝動型:只有過動和衝動的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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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07
應特教法修法
現在此題答案(C) 要改成 "情緒行為障礙"
^^ 麻煩阿摩幫我們訂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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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441
現在列為"情緒行為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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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49
1. 第三條第第一項第七款,「嚴重情緒障礙」改為「情緒行為障礙」,因為原條文無法涵蓋ADHD(是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候群,俗稱過動兒),且學童也可能有情緒問題或行為問題或兩者皆有的問題。情緒行為障礙即可全部涵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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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176
第三條第第一項第七款,「嚴重情緒障礙」改為「情緒行為障礙」,因為原條文無法涵蓋ADHD(是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候群,俗稱過動兒),且學童也可能有情緒問題或行為問題或兩者皆有的問題。情緒行為障礙即可全部涵蓋。
建議修改C選項名稱
建議修改C選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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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360
現在的身心障礙分類已經有13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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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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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身體病弱。 七、情緒行為障礙。 八、學習障礙。 九、多重障礙。 十、自閉症。 十一、發展遲緩。 十二、其他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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