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注意力不足過動兒童」(ADHD) 於新修訂特教法規中列於何類?
(A)學習障礙
(B)智能障礙
(C)嚴重情緒障礙
(D)其他顯著障礙 嚴重情緒障礙現改為「情緒行為障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 B(1), C(100), D(136), E(1) #222606

詳解 (共 5 筆)

#430962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第九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七款所稱嚴重情緒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
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者;其障礙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
造成之結果。
情緒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
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嚴重情緒障礙之鑑定標準如下:
一、行為或情緒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
    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至少在其他一個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者。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
    教育所提供之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所以就算特教法已經修改為情緒行為障礙
在加上題目後方也特別註明
所以答案應該是要維持"C" !!
5
0
#201136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2
0
#200476
ADHD----情緒行為障礙
0
0
#199989
應該是D才對
0
0
#201123

特教法已經修法了!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