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書面或學校依其言詞、電子 郵件作成之記錄,應載明之內容何者為非?
(A)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霸凌人之就讀學校、班級
(B)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申請人及受委任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C)為避免遭受報復,不得記載申請人或檢舉人之姓名、服務或就學單位等個人資料
(D)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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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130), C(1110), D(24), E(0) #160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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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4067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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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12條

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檢舉人拒絕簽名、蓋章或未具真實姓名者,除學校已知悉有霸凌情事者外,得不予受理。

前項書面或依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霸凌人之就讀學校、班級。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申請人及受委任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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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者,除學校已知悉有霸凌情事者外,得不予受理。
前項書面或依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霸凌人之就讀學校、班級。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申請人及受委任人姓名、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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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修法後,此題應參考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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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33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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