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關於特殊教育法的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等精神
(B)對於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應加強鑑定與輔導
(C)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
(D)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三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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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50), C(39), D(1223), E(0) #2953591
統計: A(29), B(50), C(39), D(1223), E(0) #2953591
詳解 (共 7 筆)
#6085389
最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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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人格及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學習相關權益、校內外實習及校內外教學活動參與,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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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融合之目標,並納入適性化、個別化、通用設計、合理調整、社區化、無障礙及可及性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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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遭學校歧視對待,得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提出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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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各教育階段提供之合理調整及申請程序研擬相關指引,其研擬過程,應邀請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性組織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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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法(112/06/21)
NO.10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人格及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學習相關權益、校內外實習及校內外教學活動參與,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融合之目標,並納入適性化、個別化、通用設計、合理調整、社區化、無障礙及可及性之精神。
特殊教育學生遭學校歧視對待,得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提出申訴、再申訴。
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各教育階段提供之合理調整及申請程序研擬相關指引,其研擬過程,應邀請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性組織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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