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是屬於比例原則概念下的何種原則?
(A)必要性原則
(B)衡量性原則
(C)公益性原則
(D)適合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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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7), B(185), C(29), D(781), E(0) #3329048
統計: A(397), B(185), C(29), D(781), E(0) #3329048
詳解 (共 5 筆)
#6435272
比例原則在於要求「方法」與「目的」之均衡而原屬於行政法法源中之不成文法源。然則,行政程序法第六 條,就行政行為所應遵循的子原則成文法化:
1.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本原則又稱為「適合性原則」。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本原則又稱為「必要性原則」。
3.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本原則又稱為「衡平性原則」。
另外,大法官釋字第四百七十六號解釋就比例原則的內涵有所添增,而認為國家行為所追求之目的,必須符合「目的正當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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