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準用對象之一?
(A)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B)總統府資政
(C)考試委員
(D)監察委員
統計: A(400), B(4658), C(134), D(76), E(0) #1718543
詳解 (共 10 筆)
總統府資政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五條:「總統府置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均為無給職,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對於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前項資政,不得逾三十人;國策顧問不得逾九十人。」
立法目的跟有無給職沒有關係,
我國行政中立法比較集中在政治中立,
總統府資政根本就是為政治目的而設的,
中立個X啊!
其次,用刪去法double check 更加確定B就是答案
如果每次這種題目都要看法條,換個選項可能就考倒你了
中華民國總統府資政,,是中華民國總統的顧問職位之一,設置於中華民國總統府之下,由總統遴聘之。過去分為「有給職」及「無給職」,2008年總統上任後不再聘任「有給職」,資政以三十人為限,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資政為國建言,是總統就公共政策請益、諮詢之社會領袖。2010年9月1日修正《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五條後正式取消「有給職」,所有資政均為無給榮譽職。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
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
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
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法之規定。
考試委員→憲法§88: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監察委員→憲法增修條文§7Ⅴ: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
活動。
個人很同意9F的觀點,這題的變種是法學的刑法公務員
但是之前105原住民五等特考行政學就突襲了法官法的審判中立(最嚴格)
就我國法官可否參加政黨之議題上,法官法之規定是:
(A)法官不得參加政黨,且任職前已參加者應退出
(B)法官不得參加政黨,但任職前已參加者得不退出
(C)法官得參加政黨,但只保留黨籍,政黨活動概不得參加
(D)適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
正解:(A)
by.105年原住民五等特考
話說(A)選項的中選會主委在前陣子的中選會的人事新聞也鬧得沸沸揚揚的
說不定哪次會用類似105原五的法官考法成為突襲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