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下列何者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應將其特定財產信託予信託業?
(A)公營事業分支機構之首長
(B)鄉長
(C)立法委員
(D)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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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2), C(24), D(14), E(0) #3369047
統計: A(137), B(2), C(24), D(14), E(0) #3369047
詳解 (共 2 筆)
#7192527
下列何者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應將其特定財產信託予信託業?
(A) 公營事業分支機構之首長✔️
-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強制信託的對象包括:「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
- 因此,公營事業(如台灣中油、台灣電力公司等)的分支機構首長(例如:某煉油廠廠長、某區營業處處長)屬於必須將財產強制信託的人員。

(B) 鄉長❌
鄉(鎮、市)長雖然是公職人員,需依第 2 條規定「申報」財產,但並不在第 7 條規定的「強制信託」名單中(名單僅包含層級較高的直轄市長與縣市長)。
(C) 立法委員❌
立法委員需依法「申報」財產,且依第 8 條規定需辦理「變動申報」(每年定期申報財產變動情形),但並非第 7 條強制信託的對象(只有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才需要信託)。
(D) 法官❌
法官需依法「申報」財產,但除非身兼司法院院長、副院長或特定政務人員職務,否則一般的法官並不在強制信託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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