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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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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18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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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18497 |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18497
年份:
103年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
49 依據特殊教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特殊教育之實施,分學前教育階段、國民教育階段、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
(B)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修習特殊教育學分 6 學分以上者
(C)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
(D)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 2 歲開始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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