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 1 年,而累計任職已達 6 個月者辦理之考績,稱為:
(A)平時考績
(B)專案考績
(C)另予考績
(D)半年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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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1), B(246), C(5218), D(226), E(0) #1024970

詳解 (共 1 筆)

#1298545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三 條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第 五 條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
  前項考核之細目,由銓敘機關訂定。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要,由各機關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http://www.mocs.gov.tw/exhibits/invite_detail.aspx?Node=548&Page=1626&Inde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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