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關於假扣押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聲請假扣押時,如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者,可以提供擔保代替之
(B)假扣押所欲保全者係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
(C)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D)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時,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統計: A(4779), B(511), C(1061), D(740), E(0) #393873
詳解 (共 10 筆)
民事訴訟法
(A)第526條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債權人之請求係基於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B)第522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C)第528條
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抗告法院認抗告有理由者,應自為裁定。
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假扣押聲請裁定確定前,已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不受影響。
(D)第530條
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撤銷假扣押裁定準用之。
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
1. 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提出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
2. 釋明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3. 若債權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
資料來源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1800
就只差在這裡而已
(A)聲請假扣押時,如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者,可以提供擔保代替之
525條: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 三、假扣押之原因。 四、法院。
526: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
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B)假扣押所欲保全者係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
第52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 假扣押。
(C)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528條)
(D)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時,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第530條)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