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關於假扣押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聲請假扣押時,如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者,可以提供擔保代替之
(B)假扣押所欲保全者係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
(C)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D)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時,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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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79), B(511), C(1061), D(740), E(0) #393873

詳解 (共 10 筆)

#532675

民事訴訟法

 

(A)第526條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債權人之請求係基於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B)第522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C)第528條


 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抗告法院認抗告有理由者,應自為裁定。
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假扣押聲請裁定確定前,已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不受影響。

(D)第530條

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撤銷假扣押裁定準用之。
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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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9285

1. 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提出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

2. 釋明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3. 若債權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

資料來源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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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527177
小美欠文具店老闆錢,老闆怕她脫產,於是想跟法院先暫時扣住她的錢,所以必須要跟法院說明需要扣押的原因,但是如果法院認為原因不充分,覺得不太需要假扣押到時候,老闆就只好先提出一些金額給法院擔保,這樣法院才願意去假扣押小美的錢。但就算老闆說的很有道理,但法院還是可以要求老闆付擔保金才要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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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7178
結論就是,不管怎樣都要說明原因,不管原因充不充分,法官都可以要求老闆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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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652
我也不知道樓上想表達甚麼
五等的陷阱通常都是文字遊戲而已 沒有那麼複雜
依256條: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釋明不足(代表還是有釋明,只是不完整) 
而A選項是未釋明(完全沒釋明)
就只差在這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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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32646

(A)聲請假扣押時,如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者,可以提供擔保代替之 

525條: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 三、假扣押之原因。 四、法院。

526: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

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B)假扣押所欲保全者係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 

第52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 假扣押。

(C)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528條)

 

(D)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時,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第530條)

45
1
#967628
怎麼一堆貼法條的......這是解疑區嗎

A 怎麼會是假執行,亂說...

依526條: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不是供擔保後就免假扣押,是債權人供擔保後法院才為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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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7170
也就是聲請假扣押時,必須釋明原因。如果釋明不足時,可以提供擔保來聲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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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587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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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1309
(A)聲請假扣押時,如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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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603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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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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