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下列對判例的說明,何者錯誤?
(A)法院判決所依據的判例,若當事人認為有違憲疑義,不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
(B)民事審判上的法律適用,成文法優先於判例
(C)判例有助於法律安定性
(D)判例屬於民事審判上的補充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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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94), B(141), C(485), D(194), E(0) #159771
統計: A(6294), B(141), C(485), D(194), E(0) #159771
詳解 (共 10 筆)
#128132
判例相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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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138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大法官審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判例是否為法律位階大法官有不同的意見,有認為應屬命令位階(例如釋687許宗力、林子儀大法官不同意見書),但不論如何,應非中標法所稱法律(釋416聲請書三(一)3)
本題可能出於釋416,不過,歷來大法官對於判例內容是否牴觸憲法,都回到人民權利在訴訟的確定終局裁判下,檢視有無受到不法侵害而進行探討,此可從很多解釋文中知悉。所以在選項A的情形,判例只是幌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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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753
可以
但要等到確定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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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864
判例有助於法律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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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529
A可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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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108
所以A是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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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7373
參考 新制憲法訴訟法下判例能否提起釋憲
判例、決議得否為釋憲課體?
新法下人民聲請釋憲之客體,計有法規範及裁判二者,前者按該法立法理由 ,係指中央及地方之立法與行政機關之立法行為,故自包括法律、法規命令等
然而是否包含判例、決議?本文以為,應否定之,除此本為大法官迫於現實,不得不將該等司法行為解釋為立法行為, 而現已有裁判憲法訴訟制度解決外,自立法沿革亦可窺知一二, 蓋 2013 年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草 案第 61 條之立法理由 7 中可發現,當時將判例、決議納入法規範一詞之中,然今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之立法理由卻將 此等文意刪除,顯然代表立法者係有意 排除判例與決議,且此二者亦非屬中央 或地方立法與行政機關之「立法」行為
新法下人民聲請釋憲之客體,計有法規範及裁判二者,前者按該法立法理由 ,係指中央及地方之立法與行政機關之立法行為,故自包括法律、法規命令等
然而是否包含判例、決議?本文以為,應否定之,除此本為大法官迫於現實,不得不將該等司法行為解釋為立法行為, 而現已有裁判憲法訴訟制度解決外,自立法沿革亦可窺知一二, 蓋 2013 年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草 案第 61 條之立法理由 7 中可發現,當時將判例、決議納入法規範一詞之中,然今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之立法理由卻將 此等文意刪除,顯然代表立法者係有意 排除判例與決議,且此二者亦非屬中央 或地方立法與行政機關之「立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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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148
判例是因為最高法院選編,所以有法安定嗎?
那釋字有法安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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