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下列有關全民健康保險調整藥品支付價格之處理原則,何者錯誤?
(A)逾專利期五年內之藥品,每年檢討一次
(B)進行藥價調整時,不得對藥品訂定基本價及下限價
(C)專利期內之藥品,每二年調整一次
(D)罕見疾病用藥每二年檢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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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3464), C(414), D(618), E(0) #2624954
統計: A(163), B(3464), C(414), D(618), E(0) #2624954
詳解 (共 8 筆)
#4769839
第 二 節 藥品支付價格之調整原則
第 12 條
屬罕見疾病用藥或經保險人公告之特殊藥品者,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 24 條
罕見疾病用藥或經保險人公告之特殊藥品,其支付價格應每二年檢討調整。
前項藥品調整原則,準用藥物支付標準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並優先參考該品項或國外類似品之國際藥價;無國際藥價者,參考其成本價調整。前項調整之新支付價格生效日,由保險人公告。
第 13 條
依市場實際交易調查結果,調整支付價格者,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藥品分為下列三大類:
(一)第一大類:
1.專利期內藥品。 2.含仍在專利期內有效成分之單方製劑。
3.含至少一個仍在專利期內有效成分之複方製劑。
4.上述之同分組品項。
(二)第二大類藥品如下,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前專利期滿者,歸於第三大類︰
1.逾專利期五年內之藥品。
2.含逾專利期五年內有效成分之單方製劑。
3.含至少一個逾專利期五年內有效成分之複方製劑,且非屬第一大類藥品。
4.上述之同分組品項。
(三)第三大類:非屬第一大類及第二大類之品項。
三、調整時程:
(一)第二大類藥品:每一品項每年檢討及調整一次
(二)第一大類及第三大類藥品:每二年檢討及調整一次,其新支付價格生效日,由保險人公告;本保險實施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且該年度藥費核付金額超出目標值時,其新支付價格,自次一年度第二季第一個月之一日生效。
四、新藥暫予列入藥物支付標準內,且自列入生效日起,至藥商銷售資料採計期間之末日止,其期間在二年以內,且同分組藥品無醫療費用申報資料者,該新藥之藥價不予調整。
第 15 條
保險人進行藥價調整時,得對藥品訂定基本價及下限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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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1749
(B)我是想說,
進行藥價調整時,不得對藥品訂定基本價及下限價
那直接用送的就好了啊XD
(應該是這個意思吧)
進行藥價調整時,不得對藥品訂定基本價及下限價
那直接用送的就好了啊XD
(應該是這個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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