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依據現行教育部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下列哪一項不屬於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所要推動的事務?
(A)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與評量調整
(B)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與個別化教育計畫
(C)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D)硏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鑑定及教育安置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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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61), C(63), D(1155), E(0) #2029169
統計: A(78), B(61), C(63), D(1155), E(0) #2029169
詳解 (共 6 筆)
#3726978
第 3 條
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重新安置服
務。
三、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四、審議分散式資源班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
方案、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五、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
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特殊個案之課程、評量調整,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七、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八、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定期追蹤及建立獎懲機制。
十一、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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