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據民國100年7月6日修正通過的《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中規定,自民國101年8月1日起,國民小學學校班級數在23班以下者,其專兼任輔導教師的員額編制為何?
(A)設置專任者1名
(B)設置專任1名外,至少置兼任者1名
(C)至少設置兼任者2名
(D)至少設置兼任者1名。
統計: A(2633), B(1366), C(3686), D(1209), E(0) #360672
詳解 (共 10 筆)
只要24班以上置一名專任
49~72 專1兼2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三條 107年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2178/ch05/type2/gov40/num10/Eg.htm(行政院))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得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六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1人;二十五班至四十八班者,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6班以下者, 至少置兼任者1人。
2.學校班級數7班至18班者,至少置兼任者2人。
3.學校班級數19班至48班者, 除依前目置專任者1人外,至少置兼任者1人。
4.學校班級數49班至96班者, 除依前目置專任者1人外,至少置兼任者2人;
5.學校班級數97班至120班者, 除依前目置專任者1人外,至少置兼任者3人;
6.學校班級數121班至144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1人外,至少置兼任者4人;
(107年有調整:19-48班專1兼1),所以如果今年考出來,答案就會改為B

強迫症患者整理109年國民小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

只要24班以上置一名專任
每多24班多一名兼任
未滿24 兼2
24~48 專1兼1
49~72 專1兼2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除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外,應依下列
各款辦理:
一、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
二、以分別設置為原則。
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
73班至96班及97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回復4F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三條 第五款 自101/8/1生效
第三條 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1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23班以下者,至少置2人。
2.學校班級數24班至48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1人外, 至少置兼任者1人。
3.學校班級數49班至72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1人外, 至少置兼任者2人;
73班至96班及97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第四條 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副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六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處及輔導室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均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置二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十班以下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一人。
2.學校班級數十一班至二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二人。
3.學校班級數二十一班至三十五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任者一人。
4.學校班級數三十六班至五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任者二人;五十一班至六十五班及六十六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法規名稱: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8 月 12 日
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二十三班以下者,至少置二人。
2.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至四十八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至少置兼任者一人。
3.學校班級數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至少置兼任者二人;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及九十七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法規名稱: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6 日
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至四十八班者,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國民小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規定如附件一。(見下方網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GetFile.ashx?FileId=0000202179&lan=C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