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據民國100年7月6日修正通過的《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中規定,自民國101年8月1日起,國民小學學校班級數在23班以下者,其專兼任輔導教師的員額編制為何?
(A)設置專任者1名
(B)設置專任1名外,至少置兼任者1名
(C)至少設置兼任者2名
(D)至少設置兼任者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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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33), B(1366), C(3686), D(1209), E(0) #360672

詳解 (共 10 筆)

#427358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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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348
以24的倍數為基準 

未滿24 兼2

只要24班以上置一名專任 
每多24班多一名兼任
24~48 專1兼1
49~72 專1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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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1231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三條 107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2178/ch05/type2/gov40/num10/Eg.htm(行政院))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得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六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1人;二十五班至四十八班者,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
學校班級數6班以下者,   至少置兼任者1人。 

2.學校班級數7班至18班者,至少置兼任者2人。
3.
學校班級數19班至48班者,  除依前目置專任者1人外,至少置兼任者1人。 
4.
學校班級數49班至96班者,  除依前目置專任者1人外,至少置兼任者2人;

5.學校班級數97班至120班者, 除依前目置專任者1人外,至少置兼任者3人;

6.學校班級數121班至144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1人外,至少置兼任者4人;
 (107
年有調整:19-48班專11),所以如果今年考出來,答案就會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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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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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症患者整理109年國民小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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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004
以24的倍數為基準
只要24班以上置一名專任
每多24班多一名兼任
未滿24 兼2
24~48 專1兼1
49~72 專1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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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6730
法規名稱: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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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397
說實在的,小弟覺得這法條有個很大的盲點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除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外,應依下列
各款辦理:
一、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
二、以分別設置為原則。
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3.學校班級數49班至72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1人外, 至少置兼任者2人;
           73班至96班及97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不超過48班,還要額外規定超過49班,真的是鬼島才有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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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350
國中是基本盤就專輔1人
國小是要超過24才有專輔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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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676

回復4F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三條 第五款 自101/8/1生效

第三條 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1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
學校班級數23班以下者,至少置2人。
2.
學校班級數24班至48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1人外, 至少置兼任者1人。

3.
學校班級數49班至72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1人外, 至少置兼任者2人;

   73
班至96班及97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第四條 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副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六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處及輔導室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均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置二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
學校班級數十班以下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一人。
2.
學校班級數十一班至二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二人。
3.
學校班級數二十一班至三十五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任者一人。
4.
學校班級數三十六班至五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任者二人;五十一班至六十五班及六十六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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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8599

法規名稱: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8 月 12 日

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二十三班以下者,至少置二人

      2.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至四十八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至少置兼任者一人。

      3.學校班級數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至少置兼任者二人;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及九十七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法規名稱: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6 日

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至四十八班者,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國民小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規定如附件一。(見下方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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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GetFile.ashx?FileId=0000202179&lan=C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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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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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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