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據100年修訂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 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B) 委員會之召集人由校長或輔導主任擇一兼任之
(C) 委員之組成中,專家學者為當然代表出席指導
(D) 本辦法之學校範圍不包含特殊教育學校,特教學校之規範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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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34), B(765), C(694), D(723), E(0) #330611

詳解 (共 6 筆)

#301184

B: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

C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

D

一、國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

三、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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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036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 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 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 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 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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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038
第 5 條   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主 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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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350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 三、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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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418
太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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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289
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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