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其廢止之理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B)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C)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D)受益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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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4), C(4), D(149), E(0) #3122077

詳解 (共 2 筆)

#5869832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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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1566
根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其廢止的理由不包括 (D) 受益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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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A)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這是合法授益處分廢止的常見理由,因為受益人未遵守處分附帶的負擔,等於違反了行政處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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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這也是合法授益處分廢止的理由,因為行政機關在作成處分時保留了廢止權,表示對處分保留了彈性,可在必要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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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這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即使是合法的授益處分,如果其存在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危害,行政機關也可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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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受益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
    這屬於行政處分違法的事由,而非合法授益處分廢止的理由。 提供不正確資料可能導致處分被撤銷,而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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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了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廢止的情形,其中不包括「受益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 提供不正確資料屬於撤銷事由,而非廢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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