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其廢止之理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B)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C)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D)受益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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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6), B(396), C(509), D(5196), E(0) #2052651

詳解 (共 4 筆)

#3537198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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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7760

(D)行政程序法119條,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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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0960

合法:廢止

違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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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4450
直接一句話(D)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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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070178
未解鎖
(O)(A)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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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78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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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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