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其廢止之理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B)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C)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D)受益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36), B(396), C(509), D(5196), E(0) #2052651
統計: A(336), B(396), C(509), D(5196), E(0) #2052651
詳解 (共 4 筆)
#3537198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141
1
#3647760
(D)行政程序法119條,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56
0
#4180960
合法:廢止
違法:撤銷
2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