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法上法律關係依其性質不得締約者,不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
(B)具代替行政處分性質之行政契約,若具有行政處分無效之事由,則屬無效
(C)行政契約之效力須為整體之判斷,故只要一部無效,一律全部無效
(D)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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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3), B(753), C(4310), D(335), E(0) #2052653
統計: A(653), B(753), C(4310), D(335), E(0) #2052653
詳解 (共 7 筆)
#3537199
第 143 條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
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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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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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938396
(A)公法上法律關係依其性質不得締約者,不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
行政程序法
第 135 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B)具代替行政處分性質之行政契約,若具有行政處分無效之事由,則屬無效
行政程序法
第 142 條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C)行政契約之效力須為整體之判斷,故只要一部無效,一律全部無效
行政程序法
第 143 條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D)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行政程序法
第 146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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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1196
A 135但
B 142一款
C 143但
D 146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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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9498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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