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法上法律關係依其性質不得締約者,不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
(B)具代替行政處分性質之行政契約,若具有行政處分無效之事由,則屬無效
(C)行政契約之效力須為整體之判斷,故只要一部無效,一律全部無效
(D)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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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3), B(753), C(4310), D(335), E(0) #2052653

詳解 (共 7 筆)

#3537199

第 143 條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

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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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5604

5ea3fe7350f89.jpg#s-102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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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8396

(A)公法上法律關係依其性質不得締約者,不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

行政程序法

第 135 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B)具代替行政處分性質之行政契約,若具有行政處分無效之事由,則屬無效

行政程序法

第 142 條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C)行政契約之效力須為整體之判斷,故只要一部無效,一律全部無效

行政程序法

第 143 條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D)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行政程序法

第 146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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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1196

A  135但

B  142一款

C  143但

D  146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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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9498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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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9336
x(C)行政契約之效力須為整體之判斷,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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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7793
第 143 條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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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3070313
未解鎖
(X)(A)公法上法律關係依其性質不得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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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072010
未解鎖
VA:除去一部,原則有效。VV:除去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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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75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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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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