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相關法規,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教保服務人員之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產前假、陪產假,得以時
計;婚假、喪假、休假或慰勞假,得以半日計
(B)為建立完善幼兒園評鑑制度,教育部應規劃幼兒園專業認證評鑑委員培訓課
程,並辦理評鑑委員培訓;建置幼兒園專業認證評鑑委員人才庫
(C)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曾有性侵害、性騷擾、
性剝削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損害兒童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D)幼兒園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前,應要求擬被進用人員出具近三個月內之警察刑事
紀錄證明,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詢確認其無不得在幼兒園服務
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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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31), B(828), C(152), D(671), E(0) #2030492
統計: A(3031), B(828), C(152), D(671), E(0) #2030492
詳解 (共 5 筆)
#5252033
教保服務人員之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產前假、陪產假、婚假、喪假、休假或慰勞假,得以時計;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者,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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