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贈與人在同1年度以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
生後幾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幾個月為限?
(A) 30日;3個月
(B) 30日;6個月
(C) 45日;3個月
(D) 45日;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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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0), B(137), C(29), D(9), E(0) #3121827
統計: A(560), B(137), C(29), D(9), E(0) #3121827
詳解 (共 2 筆)
#6244284
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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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前三條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
前項申請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有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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