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1. 下列有關『隱名合夥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由出名合夥人執行業務
(B) 對企業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C) 企業財產權屬於出名合夥人
(D) 不得用權利、勞務、信用等方式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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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1168), C(772), D(551), E(0) #2255881

詳解 (共 4 筆)

#3891873
廖文鈺 大一上 (2012/04/11)  


隱名合夥人:

1. 就是一般說的幕後金主,只有以金錢方式出資,對債務沒有補充義務,in another word,對於合夥事業所負之債務沒有再行出資的義務,合夥事業負債也不等同於隱名合夥人負債, 故無對企業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2 『隱名合夥人』對於合夥事業的出資是移轉歸屬於出名營業人的,也就是必須承擔出名營業人捲款潛逃的可能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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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7226

補充:隱名合夥人,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民法第7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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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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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7187
是不是我開店,我爸爸資助我錢,他只擔心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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