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種行為,甲依我國刑法得減輕其刑?
(A)甲於 20 歲時,因病喪失語能聽能後犯竊盜罪
(B)甲為 90 歲,但為身心健全的人瑞,仍犯公然侮辱罪
(C)甲自 17 歲開始,持有槍械兩年
(D)甲雖已成年,但因飲酒自陷酩酊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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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939), C(68), D(62), E(0) #2429667
統計: A(48), B(939), C(68), D(62), E(0) #2429667
詳解 (共 5 筆)
#5163272
to 摩埃哥 解題前還有口號挺逗趣,也謝謝你的回覆。
但你這第4點 自陷酩酊,就是自招精障或智缺,不得減刑(學說稱「原因自由」)
請參99台上5043號判決意旨。
原因自由行為,包括故意原因自由行為與過失原因自由行為,除其精神障礙等心智缺陷之狀態係行為人以故意或過失行為所導致外,並須行為人陷入精神障礙前,於精神狀態正常時,對其陷入精神障礙中之侵害法益行為有故意或有預見可能性,始足當之。從而行為人雖因己身之飲酒、用藥等,致於為法益侵害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之情形,然苟無證據足資證明其於飲酒、用藥之初,尚未陷入精神障礙狀態前,即對嗣後精神障礙狀態中之侵害法益行為有故意或預見可能,其嗣後侵害法益之行為即非原因自由行為,自仍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減免其刑規定適用。
依題旨,我看不出來他自陷酩酊時有打算利用該精神障礙狀態傷人之故意或預見可能性,所以是否構成原因自由行為仍非無疑,你簡單一句帶過說這裡直接構成原因自由行為,是否容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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