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非屬比例原則之內涵?
(A)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B)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C)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D)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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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17), C(31), D(1731), E(0) #190326

詳解 (共 4 筆)

#328097
行政程序法有幾點重要原則,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時均需依循本原則,否則視同違背行政程序法,民眾可提出相關異議以及救濟,維護個人權益。

1.一般法律原則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2.明確性原則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 
3.差別待遇禁止原則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4.比例性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1)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3)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5.信賴原則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6.公平注意原則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7.裁量原則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8.資訊公開原則 
人民應有權要求行政機關公開其資訊,並得以閱覽、抄寫或複印,以保障其知的權利,這各原則就稱之為「資訊公開原則」,原規定於行政程序法第44、45與46條,之後因增訂「行政資訊公開辦法(又於95年廢止該法)」,便刪去44與45條,僅保留當事人得以閱覽或抄寫有關卷宗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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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608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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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529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這是什麼原則   那個大大可以說一下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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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9926

行程法第9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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