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規定,下列何者得對義務人核發特定行為之禁止命令?
(A)地方法院
(B)高等行政法院
(C)原處分機關
(D)行政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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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6), B(474), C(658), D(1895), E(0) #190337
統計: A(566), B(474), C(658), D(1895), E(0) #190337
詳解 (共 8 筆)
#193493
題目是問行政執行法17條之1吧...
第十七條之一 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前項所定一定金額,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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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57
第 二 章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 第 17 條 |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 限。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 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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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156
行政執行處已經在101年改名叫"行政執行分署"了~寫申論要記得改
陳治宇老師特別強調過
(為什麼法條沒改~修法怠惰唄~by陳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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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224
禁奢條款原來不只考1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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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388
禁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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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549
孫XX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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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120
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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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7170
原來不只考1000萬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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