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裁處罰鍰,應考量下列何種因素?
(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
(B)國家稅收情形
(C)行政機關之取締成本
(D)行為人之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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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59), B(53), C(27), D(864), E(0) #190339
統計: A(3259), B(53), C(27), D(864), E(0) #190339
詳解 (共 4 筆)
#152285
| 第 18 條 |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 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 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 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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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532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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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14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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