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關於共同侵權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以數行為人間有意思聯絡為必要
(B)共同侵權行為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C)對於侵權行為提供幫助者,亦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D)數人謀議計畫侵權行為,縱僅有一人實際著手進行,該數人均為共同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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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8), B(11), C(100), D(114), E(0) #1410131

詳解 (共 2 筆)

#2663534

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以數行為人間有意思聯絡為必要 ()。

共同正犯之成立以數行為人間有意思聯絡為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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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5090
第 185 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 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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