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關於非婚生子女認領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不溯及於出生時
(B)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不待生父生母約定即改從父姓
(C)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仍得撤銷其 認領
(D)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不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1), B(9), C(1273), D(87), E(0) #1858192

詳解 (共 4 筆)

#3109509

依民法

第 1059 條

(前略)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後略)

第 1059-1 條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選項(B)


第 1067 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選項(D)


第 1070 條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選項(C)


第 1069 條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   選項(A)

31
0
#2968780
A)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不溯及於出生時...
(共 97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3325688

(A)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 民法第1069條 

(B)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民法第1059條+第1059-1條 
(D)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 民法第1067條第2項

 

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第 1059-1 條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5
1
#3230034
民法婚生子女相關條文
(共 1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93730
未解鎖
(A)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不溯及於出...
(共 69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