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有關訴訟權保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受羈押被告認執行羈押機關對其所為之不利決定,逾越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羈押處所秩序之必要範 圍,應許其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B)有關課稅之處分,以繳納全部或一定比例之稅款作為提起行政救濟條件之規定,係為增進公共利益所 必要,與憲法第 16 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C)刑事被告與辯護人能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為辯護人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之重要內涵,應受憲 法訴訟權之保障
(D)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係為維持家庭和諧及人倫關係所為之合理限制,並非不得 對配偶提出告訴,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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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3), B(3875), C(323), D(1691), E(0) #1456437

詳解 (共 10 筆)

#1499152

A #653羈押法第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部分,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至遲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規,就受羈押被告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制度,訂定適當之規範。

另參720受羈押被告不服申訴決定,應許其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準抗告之規定

681 不服撤銷假釋處分 -> 聲明異議

691 不服行政機關否准假釋決定 -> 行政爭訟

B #224稅捐稽徵法關於申請復查,以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為條件之規定,使未能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之人,喪失行政救濟之機會,係對人民訴願及訴訟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意旨.
C #654
D #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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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270959

(B)有關課稅之處分,以繳納全部或一定比例之稅款作為提起行政救濟條件之規定,係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 16 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有關課稅或罰鍰之處分,對之提起行政救濟時,以繳納全部或一定比例之稅款、罰鍰或提供擔保為條件之規定,使未能繳納或提供者喪失法律之救濟,係對人民訴訟及訴願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有所不符,乃本院自釋字第二二四號解釋以來一貫之見解(參照本院釋字第二八八號、第三二一號解釋)。.....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牴觸,應不適用。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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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4915

回樓上 自訴 告訴 不一樣喔~

參照2F大大的理由書

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係為防止配偶間因自訴而對簿公堂,致影響夫妻和睦及家庭和諧,乃為維護人倫關係所為之合理限制,尚未逾越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且人民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並非不得對其配偶提出告訴,其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並未受到侵害,與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意旨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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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1114

「告訴」是由被害者檢警單位控訴罪犯;

「告發」是由第三者檢警舉發;

「自訴」是被害者委由律師直接向法院提出告訴,自己就是原告

「公訴」是檢察官偵結後,代表國家起訴嫌犯,檢察官是原告,被害者是證人; 

 

 

資料來源:http://youngmint.pixnet.net/blog/post/22341605-%E6%B3%95%E5%BE%8B%E6%94%BF%E6%B2%BB%E5%AD%B8%E3%80%8B%E5%91%8A%E8%A8%B4.%E5%91%8A%E7%99%BC.%E5%85%AC%E8%A8%B4.%E8%87%AA%E8%A8%B4-%E6%90%9E%E6%B8%85%E6%A5%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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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9277
自訴V.S告訴→「自訴」就一定要找律師,...
(共 20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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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4884
看好多次都不懂D為什麼沒有錯?可以幫我解惑嗎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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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6227

釋字第 569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2年12月12日

解釋爭點

禁對與配偶共犯告訴乃論罪者自訴之解釋判例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六條明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權益遭受不法侵害時,有權訴請司法機關予以救濟。惟訴訟權如何行使,應由法律規定;法律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意旨之範圍內,對於人民訴訟權之實施自得為合理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係為防止配偶間因自訴而對簿公堂,致影響夫妻和睦及家庭和諧,乃為維護人倫關係所為之合理限制,尚未逾越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且人民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並非不得對其配偶提出告訴,其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並未受到侵害,與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意旨尚無牴觸。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固限制人民對其配偶之自訴權,惟對於與其配偶共犯告訴乃論罪之人,並非不得依法提起自訴。本院院字第三六四號及院字第一八四四號解釋相關部分,使人民對於與其配偶共犯告訴乃論罪之人亦不得提起自訴,並非為維持家庭和諧及人倫關係所必要,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應予變更;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三三三號判例前段及二十九年非字第一五號判例,對人民之自訴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應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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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9326
(A)釋字第653號 (B)釋字第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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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0975
D是指,配偶不能自訴,又說非不得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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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7525
也就是說依照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因為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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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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