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人員得主張憲法服公職權之保障內涵?
(A)身分之存續
(B)特定職位之選擇
(C)依法晉敘及陞遷
(D)俸給及退休金之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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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7), B(5998), C(150), D(257), E(0) #1893758
統計: A(397), B(5998), C(150), D(257), E(0) #1893758
詳解 (共 3 筆)
#3113648
筆記: 就基於特別權力關係所生事項不得爭訟之判例違憲? 430解釋文 憲16定 人民有訴願&訴訟之權,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損害,不得僅因身分或職業關係,即限制其依法律所定程序提起訴願或訴訟。因公務員身分受有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視其處分內容而定,迭經本院解釋在案。 軍人-廣義之公務員,與國家間具有公法上之職務關係,現役軍官依有關規定聲請續服現役未受允准,並核定其退伍,如對之有所爭執,既係影響軍人身分之存續,損及憲 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自得循 訴願&行訴程序 尋求救濟,行政法院48年判字第11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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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8311
(B)也太扯... 我說想當主管難不成國家就讓我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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