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職業自由及平等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應考人學經歷作為分類考試之標準,並進而採取不同考試內容暨及格標準,不符平等原則
(B)修正前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以視障為分類標準,使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不符合平等權之保障
(C)藥事法與規範其他醫事人員執業處所之規定雖有不同,尚不生牴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之問題
(D)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
旨尚無違背
統計: A(3911), B(432), C(1344), D(600), E(0) #2965411
詳解 (共 10 筆)
釋711
按各類醫事人員如何提供醫療服務,具有高度專業及技術之差異性。 立法者基於維護醫療品質與保障國民健康之考量,得針對各類專門醫事人 員執業之方法、時間及地點而為不同限制。系爭規定與規範其他醫事人員 執業處所之規定雖有不同,惟係立法者衡量藥師與其他醫事人員職業性質 之差異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不同規定,尚不生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 之問題。
(A) 以應考人學經歷作為分類考試之標準,並進而採取不同考試內容暨及格標準,不符平等原則
釋682
相關機關以應考人學經歷作為分類考試之標準,並進而採取不同考試內容暨及格標準,雖與人民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及應考試權密切關聯,惟因考試方法之決定涉及考選專業判斷,如該分類標準及所採手段與鑑別應考人知識能力之考試目的間具合理關聯,即與平等原則無違。
(D) 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關「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 旨尚無違背
釋802
受媒 合者於媒合成功後主動致贈金錢或財產上利益予媒合者,即非系爭規 定一所禁止。是系爭規定一之上開限制,僅係對於從事跨國(境)婚 姻媒合者職業執行內容,以及偶然從事婚姻媒合者與他人締約內容之 干預,不僅有助於跨國(境)婚姻媒合之去商業化,從而健全跨國( 境)婚姻媒合環境,亦可減少假婚姻媒合而行人口販運之不法情事, 及避免物化女性、商品化婚姻等流弊。因此,系爭規定一禁止跨國( 境)婚姻媒合要求或期約報酬之限制手段,與其目的之達成間有合理 關聯。 綜上,系爭規定一之上開限制,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及契約自 由之意旨尚無違背。
(B) 修正前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以視障為分類標準,使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不符合平等權之保障
釋649
原非僅視障者方能從事,隨著社會發展,按摩業就業與消費市場擴大,系爭規定對欲從事按摩業之非視障者造成過度限制。而 同屬身心障礙之非視障者亦在禁止之列,並未如視障者享有職業保留之優惠。在視障者知識能力日漸提升,得選擇之職業種類日益增加下,系爭規定易使主管機關忽略視障者所具稟賦非僅侷限於從事按摩業,以致系爭規 定施行近三十年而職業選擇多元之今日,仍未能大幅改善視障者之經社地位,目的與手段間難謂具備實質關聯性,從而有違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